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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的药物控制
1、防止药物残留。所谓药物残留,即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残留鱼药的原型化合物和其代谢产物,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的杂质。
2、捍卫特种水产药物、生物源性水产药物和生物渔业产品的使用权。当疾病发生时,应使用药物防止吸毒捕鱼,并盲目增加用药剂量或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3、(1)染料类药物:常用的有亚甲基蓝等,可防治鱼卵的水霉病、幼鱼和成鱼的小瓜虫病、车轮虫病、斜管虫病等。(2)重金属类:硫酸铜、硫酸亚铁合剂。(3)有机磷杀虫剂:如敌百虫。(4)拟除虫菊酯杀虫药:如溴氰菊酯等。
水产养殖中的禁用药物有哪些
杀虫脒和双甲脒:已被农业部、卫生部列为高毒药物,禁止使用。其毒性不仅高,且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该类药物还可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对人体造成潜在危险。林丹、毒杀芬:均为有机氯杀虫剂。
在水产养殖生产中,由于缺乏疾病诊断的技术和设备,一些农民在发生必要的疾病诊断后,根据经验盲目使用渔业药物。他们常常相信“治病杀虫放在首位”的错误原则。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有: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盐酸可乐定、盐酸赛庚啶等。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
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和管理投入品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1、保存渔用饲料的仓库和场地宜干燥、通风和避光。避免鼠类、昆虫等有害动物消耗和损坏饲料。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防止鼠类、害虫及其他动物对饲料可能造成的污染。对废弃的发霉或受潮的饲料应安全地处置。
2、四是白名单制度。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3、目前正是雷电的多发季节,部分养殖户在雷雨天还在塘内进行生产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加强防雷击意识,减少雷雨天户外生产操作。如果在户外生产时遇到雷雨时,用下列办法可以降低被雷击中击伤的可能:(1)做好避雨工作。
4、(二)投入品的管理 品种。要适时掌握市场的动态信息,需求什么养什么并按照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鱼塘条件选择品种,不能一哄而上。
5、放河蟹苗前应该以下准备:解毒:随着养殖的时间越来越长,养殖户使用清塘药物(聚酯、有机磷等)的比重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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